法規提醒

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依法保存 5 年

出勤要記到分鐘,工資要保留計算明細。保存紀錄與備份還原,是兩件需要分別確認的事。

出勤紀錄保存 5 年 · 適用 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雇主;工資清冊另依第 23 條保存

出勤記到分鐘,紀錄保存 5 年

出勤紀錄保存 5 年的規定,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,並非 2026 年新法。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,紀錄須逐日記載到分鐘;員工申請自己的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

日常管理可依人員、日期整理打卡與補正紀錄,並定期確認資料完整、可以查詢及匯出。

工資清冊也要保存 5 年

依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,工資清冊須記錄發放工資、各項計算方式明細與工資總額,並保存 5 年。只留銀行轉帳總額,無法完整呈現這些內容。

保存年限不等於備份天數

紀錄保存,是讓需要的歷史資料在保存期間內仍可查閱。備份則用於資料損毀或誤操作後還原;每天有備份,不代表每份紀錄都已符合保存要求。

導入人事系統時,應一起確認資料保存年限、備份與還原方式,以及停用服務後的匯出與交接安排。MUNVIA 的保存與備份服務範圍,會在導入時確認;本文說明的是法定義務,不是五年保存的服務保證。

官方來源

本文發布 · 來源查核

全國法規資料庫|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↗

全國法規資料庫|勞動基準法沿革(2015 年修正,2016 年施行) ↗

全國法規資料庫|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 ↗

適用條件與後續異動,請以官方公布內容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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